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9月1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紧扣磷石膏全链条治理、综合性防治,明确磷矿开采、磷化工、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堆存等各环节监管重点,压实政府、企业、相关参与方等各方责任,促进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磷石膏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征缴相关税费,督促磷石膏库管理单位逐步消纳现有库存磷石膏。同时,《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进行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磷矿开采与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围绕前端减量、中端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末端规范贮存等关键环节,《条例》规定磷矿企业应当加强矿山开采管理、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源头减量,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对所产生的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综合利用计划和措施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对暂不利用的磷石膏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贮存等,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污染防治责任。
据介绍,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技术条件、产业发展情况,《条例》对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中,各方面能够形成共识、具有较好实践基础的作出相应规定,既不降低标准,也不拔高要求,实现保护环境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并重。在全链条防治的基础上,《条例》把减少磷石膏的绝对产生量放在突出位置,明确磷矿企业、产生磷石膏企业的源头减量责任,减轻中端处置、后端利用压力;同时注重系统治理,前中后端多措并举,既突出污染防治,又一体推进综合利用,既从严提出要求,又完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