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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作者:中恒安 日期:2023-01-06 人气:1773

文  号:成办发〔2022〕52号签发单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2-07-21生效时间:2022-07-21

1总则4
 1.2 编制依据4
 1.4 工作原则4
 2 预警分级5
 3.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7
 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7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10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11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14
 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15
 3.4 名称术语解释18
 4.1 预警批准和发布20
 4.3 预警调整及解除21
 6 新闻发布21
 8 应急保障22
 8.2 技术保障22
 8.4 督查保障23
 10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24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4)分级预警,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减排措施,有效缓解污染程度。  
1.5 预案体系  
2 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 应急响应措施  
对相关区(市)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相关区(市)县应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机动车限行措施和公交、地铁乘坐优惠政策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政策。  
3.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1)倡导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协调寺庙宫观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1)增加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3)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5)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2)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1)增加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3)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5)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7)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6:00至22:00时段: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10)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5)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1)倡导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协调寺庙宫观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2)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掘进作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并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以及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4)全市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9)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11)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含二维码)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含二维码)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议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移动源、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5)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③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⑤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9)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建筑。  
4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含成都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调整预警等级,并配合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成都平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  
4.2 应急响应  
4.3 预警调整及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等级升级措施。  
5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6 新闻发布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三大战役”办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3 经费保障  
8.4 督查保障  
9 监督问责  
10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三大战役”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中涉及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负责批准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  
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四)联合市经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八)负责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做好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协调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第八项“应急保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主责单位做好涉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导控工作。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市教育局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非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尽量避免采取停课措施,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  
(五)市民宗局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等级措施要求,宣传文明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协调宗教机构、寺庙等场所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  
(六)市公安局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等级措施要求,通过短信(网站通告、成都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4.依法查处伪造公文、发布散播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七)市财政局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牵头梳理审核动态更新的全市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确定。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停止工地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  
(十二)市水务局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市公园城市局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十六)市应急局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  
2.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确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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